苏州应用技术学院,被本学院一名大四的学生袁某告上法院,原因是学校虽然给袁某颁发了毕业证,但是不给他授予学士学位。
据了解,工商管理专业的袁某,在大二上学期的税法期末考试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抓住,停止了他的考试。随后学院对袁某本科目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并被处以“留校察看1年”的处分。
等到袁某大四快毕业的时候,学校便撤销了对袁某的处分,准予袁某进行补考。在补考后的成绩为94分。
袁某在毕业时完成全部专业课程的学习,取得了相应的学分,学校也给他颁发了本科毕业证书。
袁某继续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证书,却被相关人员口头告知他的学士学位资格已经被取消,原因是因为大二的那次作弊,以及留校处分的“案底”。
袁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应用技术学院表示,袁某在大二税法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学位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
袁某认为学校指定的细则不公平,属于自设规则,不符合教育部对此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无效。
我们知道,毕业证和学位证不是同一个事物。
毕业证仅仅代表学生毕业于哪所学校,即学生在哪所学校就读,毕业之后就能拿到这所学校的毕业证,这是不可以更改的。
学位证书代表着学生在所学专业领域的知识水平和学术高度,考察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更有难度,这不是每个学生都能获得的。
苏州应用技术学院规定,对于本校在校生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但是袁某已经受到了留校查看的处分,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他获得学位证进行限制,有重复处理之嫌,而且处罚过重。
一审支持了袁某,判令学校对他的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苏州应用技术学院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
柳暗花明又一村,二审法院支持了学校。
二审认为,学校有权制定相关规定,对于考试作弊者是否可以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校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进行补充规定。因此,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袁某作弊的行为不符合学位证的授予条件,学校可以不给他授予学位证,没有违法。
案件事实:
2006年9月19日,金某取得儋州市政府颁发国用第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17土地证),确认金某对于位于儋州市某一地面积274.1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金某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后,发现林某已在从该土地通往南面道路的土地上建房,2011年以林某建房侵害其土地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此,林某对政府颁发的017号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其使用的土地是1985年向东成经济社购买所得,请求撤销017号土地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下简称行政68号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上诉,在海南省高院,林某与金某达成和解协议:1、金某自愿撤回对林某侵害土地使用权的民事诉讼;
2、林某请求撤回017号土地证的上诉;
3、行政68号判决不再执行。

首先,正是因为政府颁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导致林某与金某之间的相邻纠纷,金某提起民事诉讼,林某提起行政诉讼,本属正常的维权程序,关键在于林某与金某的和解协议内容带来的法律后果,在协议中,金某撤回相邻纠纷的起诉,林某撤回撤销土地权证的上诉,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撤回起诉是指,在一审中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或进入实体审理但未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撤诉,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案件回归到没有起诉的状态——当事人可以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撤回上诉,是指当事人放弃上诉,也就是说服从一审判决,当撤回上诉裁定作出后,则一审判决生效,故本案因已经过实体审理,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若有新的事实、证据或一审有错,只能申请再审,如果再审被驳回,诉讼终结。
和解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也是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结果,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如果有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守约方可依据该和解协议主张权利。
本案中的和解协议约定义务特殊,不是单纯地内容约定,而是两种权利的处分,依据协议约定,金某撤诉,如上述所讲,撤诉之后可以再起诉;而林某撤回上诉,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一审判决生效,不可再起诉,显然该协议对金某有利而对林某不利。
本案启示:应如何做才能自身权益?正确的做法是林某在和解协议中应加上“金某不得就其建房一事再主张权利”的相关条款(当然正确措辞非常重要)。
思考:本案中的林某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答案是有的,前提是需要重新整合事实和证据。

哪段?学校的一些处分,例如开除,记过,警告之类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教委。人身财产这个很容易理解吧。申诉类似复议,上诉就是法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收到校方处分后进行申诉时,应当从处分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书面申诉。
申诉步骤一般为:
首先,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如果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后,对答复不满意,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搜索标签:
心理老师
官方公众号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马口镇
关键词:北京叛逆孩子管教学校,戒网瘾学校,叛逆孩子训练学校,青少年叛逆怎么办,青少年特训学校,叛逆孩子管教学校
Copyright © 2012-2025 武汉怡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导航 SITEMAP.XML
SITEMAP.HTML
网站地图 SITEMAP.txt
TAG标签
lCP备案号: 鄂ICP备202101421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