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国际关系学院网站消息,近期,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国人民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对符合退学情形的13名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截止日起10日内,按照《中国人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下列情况符合退学规定: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大弹性学习年限者(即学制年数延后两年);
2、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40%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未经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申请退学的需向学工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退学手续步骤:
需要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各系部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办理审批手续
1.到系部领取或在教务网上下载《退学审批表》。
2.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毕,找辅导员(班主任)、系领导签署意见。
3.到教务处找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
4.将审批表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待学校领导批准后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二、办理离校手续
按离校通知单要求到学院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签字盖章)。
三、领取退学证明
办完离校手续后,将离校通知单、学生证一并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处,并领取退学证明和《退学审批表》复印件。
四、领取学生档案
学生凭退学证明,《退学审批表》复印件及接收档案单位证明到学生处领取个人档案,并将《退学审批表》复印件装入个人档案。退学证明由学生个人保存。
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不发给任何证明。自动退学的审批,由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或班主任代为办理(因学生不到校、也不办理任何手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学手续参照本办法办理。办理程序: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学校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1.*自动退学的本人提出申请(附家长意见)经多次多方劝阻无效,由分管学生的副书记和指导员签字报学院领导批准。学院领导同意签字并盖公章后,教学干事填写退学申请表及学院报告,报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经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处务会讨论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因学业劝退退学的学院将符合劝退条件的学生填写退学申请表及学院报告,经院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经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处务会讨论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因病退学的由学院根据医院意见填写退学申请表及学院报告,经院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经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处务会讨论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逾期二周未注册退学的由学院填写退学申请表及学院报告,经院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经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处务会讨论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因出国退学的本人提出申请(附家长意见),经学院领导审批后转学生处、教务处会签,报主管校长审批
2.主管校长审批后,编文号打印退学文件下发至学院,学院接到文后通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一个月内),并将退学文件复印件盖院章后交给学生,学生到校教务管理办公室开具离校通知单,离校通知单办好(各部门)后,携学院开出的成绩单,到校教务科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请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是有个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退学的规定。下面给你提供了关于退学部分的内容,你可以将整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载下来,仔细阅读。
另外关于学费退还问题:已经发生的费用不退原则。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校学年计算(一般为10个月),按照没有发生费用的月份退还。如果你所在的学校不退,可以反映给所在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级为教育厅,直辖市为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
二OO五年三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二章第五节第27条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
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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